為貫徹落實《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》(津政規〔2021〕6號),做好天津市居住證(以下簡稱居住證)積分落戶工作,確保積分達標的居住證積分持有人順利在津落戶,市公安局對2016年出臺的《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》進行了修訂,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調整,確保與《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》保持一致。
一、適用范圍
本細則適用于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積分落戶的受理、審核、落戶手續辦理等。
二、主要內容及特點
修訂后的《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》優化了積分落戶政策和辦事流程。
1.?調整了居住證積分落戶辦理材料。增加了持京、冀居住證已換領本市居住證后申請積分落戶的需提供京、冀居住證規定;取消了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《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》材料;
2.?刪除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子女隨遷落戶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內容。
3.?縮短辦理時限。公安機關審核發放《戶口準予遷入證明》工作時限由4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。
4.?明確積分落戶申請人辦理落戶時限要求。規定申請人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《準予遷入證明》40天內,到戶口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出。戶口遷出30天內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。
5.?將關于提供虛假信息、材料騙取積分落戶處理的規定優化合并為一條。規定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、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,取消積分落戶資格,不予落戶;已落戶的,將本人及本人落戶后按子女投靠父母、投靠配偶、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戶人員的戶口注銷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如何實施
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2026年12月31日廢止。
市政務服務中心、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公安服務窗口負責積分落戶受理、審核及監督檢查等。公安服務窗口通過網上受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,市政務服務中心受理除濱海新區以外的其他15個區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,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受理濱海新區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。區公安分局負責居民戶口登記和居民戶口簿發放工作。